我国黑龙江省是我国供暖最早的省市,也是我国供暖时间最长的省市,正值黑龙江省要开始供暖的时期,黑龙江省出现了最新的城市供暖条例,以加强对城市供暖的管理力度。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发布黑龙江省城市恒盛注册供暖条例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暖,规范恒盛注册供暖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恒盛注册供暖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恒盛注册供暖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第三十八条未经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恒盛注册供暖设施;
(二)改动恒盛注册供暖设施,影响恒盛注册供暖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恒盛注册供暖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恒盛注册供暖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恒盛注册供暖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恒盛注册供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恒盛注册供暖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恒盛注册供暖设施,给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恒盛注册供暖,并向恒盛注册供暖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恒盛注册供暖单位应当会同恒盛注册供暖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恒盛注册供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恒盛注册供暖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恒盛注册供暖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恒盛注册供暖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恒盛注册供暖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恒盛注册供暖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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